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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》政策解读
2024-11-123



编者按

日前,民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强调,面临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新形势、新任务,必须强化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,着力解决突出问题,推动社会组织规模更加适当、结构更加合理、治理更加有效。为推动《意见》更好贯彻落实,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会同中国社会报社共同策划了系列解析点评,分别从严格登记审查、强化监督管理、加强行政执法、创新监管手段等四个维度对《意见》进行解读,帮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广大社会组织进一步学习理解《意见》,共同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。


解读一

依法严格登记审查,加强社会组织登记规范性和导向性


《意见》对依法严格登记审查提出明确要求。社会组织成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以及修改章程核准已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,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依法开展登记审查、细化登记服务等方式,引导社会组织明晰非营利性、完善负责人管理、聚焦主责主业开展活动,以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。

告知提示社会组织非营利属性

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,民政部门要首先向发起人、捐资人书面告知登记管理法规政策并要求其签署相关文书,这并不是增设行政许可事项,而是对登记服务的细化。这项工作重点从三个方面把握:一是告知提示内容,突出社会组织的非营利属性。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,随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颁布实施,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法人类别。《意见》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关于非营利法人或非营利组织的相关规定,对有关财产权利、财产使用、剩余财产处置等要求予以强调,可以有效避免发起人将成立社会组织当成办企业、捐资人将捐赠资产当作投资取得社会组织“股权”。二是告知提示的主要对象是发起人和捐资人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准确性、有效性、完整性负责,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;捐资人应当无偿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。重点面向发起人、捐资人进行告知并提示相关行为的法律效果,可以避免其申请登记的盲目性、冲动性。三是进一步提升登记管理机关政务服务能力。登记管理机关制定施行事先告知书(示范文本)、捐资承诺书(示范文本),既有利于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》关于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的要求,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前置服务、规范审批服务。

细化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要求

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为社会组织发展运行的关键决策者和执行者,其政治素养、政策水平、业务能力等将直接影响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。关于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,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:一是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。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,业务主管单位、社会工作部门等承担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审核职责。《意见》对其审查标准作出细化规定,并强调对兼职领导干部要认真审核履行兼职报批手续。二是推动社会组织严格负责人资格条件。《意见》提出,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、公示、履职、管理、监督、退出等制度,旨在推动社会组织通过内部制度建设规范负责人管理。同时,强调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,推选政治合格、在本领域有代表性、具备相应经验和业务能力、适合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担任负责人,落实任职回避相关规定,推动对负责人人选的严格把关。三是强调履行备案程序。《意见》要求社会组织选任负责人后到民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,重点是要按照“一届一备、变更必备”的原则及时进行备案,实现负责人应备尽备。

引导社会组织聚焦主责主业开展活动

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聚焦主责主业,是明确自身发展方向和目标定位、实现健康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。社会组织要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,按照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中明确的宗旨、业务范围开展活动。具体来说,一是加强登记审核。民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、行业管理部门,在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、名称变更、章程核准时,按照明确、清晰、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、业务范围审定。二是规范活动管理。在日常监管、年检年报、抽查审计、执法监督、等级评估、舆情监测等工作中,对于发现社会组织超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,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。三是注重正向引导。通过引导社会组织树立品牌意识,依据章程、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开展专业化、差异化、个性化特色服务,促进社会组织建设具有竞争力的服务品牌。同时,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,通过典型宣传,发挥示范带动作用。


解读二

夯实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自身建设基础


《意见》对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作出重点部署,坚持守正创新、破立并举,提出强化内部机构功能作用、加强分支(代表)机构管理、加强财务管理、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等重要举措,清晰呈现了完善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有关制度的任务和路径。要认真把握任务要求,切实加强党建引领,落实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,健全内部监督,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自治、规范管理,彰显更大优势,发挥更大效能。

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

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“使各类基层组织按需设置、按职履责、有人办事、有章理事”。权责明确、运转协调、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社会组织履责、办事、理事的基础性支撑。当前,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中存在的不规范、不民主、不科学情况,已成为制约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,必须加强制度建设,从体制机制上推动解决。一是厘清职责。社会组织要依法依章程细化内部机构职权、议事规则和履职要求,建立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。特别要扭转部分社会组织理事会虚化、弱化的情况,强化“理事必须理事”,不能把理事仅仅作为一种社会身份,更要切切实实担负起带动和管理社会组织的责任。二是秉持民主管理。民主协商是社会组织运行的重要特点,是人民群众通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的内在要求。社会组织在重大决策中必须坚持充分讨论,一人一票平等表决。同时,要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不民主问题,理事长(会长)在理事会审议议题时应当末位表态,充分听取不同意见,不宜先定调子,更不得以会长办公会等形式代行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职权。三是强化内部监督。规范选任监事,落实监事责任,加强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,推动勤勉、忠实履职。

把加强分支(代表)机构管理摆在突出位置

合理设置分支机构,是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团体分领域、分方向做好会员、财务和业务管理的组织保证,有利于提高工作的专业性、有效性和针对性。一旦分支(代表)机构超出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能力,失管失控,随意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、收取费用,就极易引发违法违规问题,外溢造成社会风险。一是坚持规范设置。社会组织设立分支(代表)机构必须经理事会充分论证表决,名称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有关规定,业务范围经社会组织授权,且不得超出社会组织业务范围。二是落实主体责任。社会组织对分支(代表)机构开展的活动承担法律责任,不得将分支(代表)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,不得借设立分支(代表)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。三是强化日常管理。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分支(代表)机构管理制度,加强对其负责人、项目、活动、财务及对外合作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,确保分支(代表)机构在社会组织授权范围内规范开展活动。

强化财务监管,保障非营利属性

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,是社会组织财产管理的核心要求。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要求,有效利用、规范管理自身财产。一是健全管理制度。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权责清晰、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,明确监督主体、范围、程序和权责。二是强化公开透明。加强财务情况内部通报,保障会员、理事、监事等知情权,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、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内部监督。三是合法安全有效使用财产。落实重大对外投资集体审议、关联交易主动披露等规范要求,确保社会组织财产使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健全内部治理风险防范机制

近年来,内部矛盾逐渐成为社会组织运行的重要风险来源,有的社会组织业务活动、人员换届等出现停摆,成为“僵尸型”社会组织,有的甚至内部矛盾外化,引发社会风险。必须坚持底线思维,提高社会组织内部运行的风险防范化解能力。一是坚持预防在先。健全和落实证书、印章、文件等管理制度,加强档案资料保管,做好会员、理事等重要信息记录、报备和公开等工作,预防和化解可能出现的人员、事项等争议。二是强化民主协商。发生内部争议时,首先应当依托理事会等内部机制,通过查阅历史资料等方式澄清事实,通过民主协商推动达成一致。三是坚持依法解决。对于难以通过协商解决的内部矛盾纠纷,社会组织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寻求解决办法,可根据纠纷事项性质和管理权属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指导,或通过调解、司法程序等方式依法解决。

来源|《中国社会报》

编辑|陈琼

监审|郭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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